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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通讯员 林琳 林惠静)近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受贿749万多元的林奕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58岁的林奕斌,1996年至2009年间,在担任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漳州市委常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漳州市政协主席(正厅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报批、房屋拆迁、财政退税、争取支农资金扶持、缓交土地出让金;工程变更设计、追加造价;承揽、介绍工程项目以及人事提拔等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749万多元。该案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奕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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