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撞到人后不仅没有报警施救,反而逃离现场。没想到,2个多小时后,就被警方查获。 事情发生在11日晚7时许。导报记者从漳州开发区交警大队获悉,事发时,高某(男,46岁,龙海区港尾镇沙坛村人)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径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考后村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女,58岁,龙海区港尾镇考后村人)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事发后,高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过开发区交警大队指挥中心监控调查识别车牌,并查询车辆车主信息。于当晚9:15时许,在其家里被查获。 导报记者从事路段监控中看到,高某驾驶的摩托车当时穿过该路口时,直行方向的信号灯为绿灯。这时,李某骑自行车由左往右方向直行,结果两车相撞并倒地。事发后不久,高某扶起摩托车,并驾驶摩托车从另一个方向逃离现场。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本案中,高某撞人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逃离了交通事故现场,这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很可能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或者伤残,因此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来源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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