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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可享新税政 未取得进货凭证也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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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4 15: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在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情况下试行消费税、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部门提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关注新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

  据悉,本次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须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并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同时所出口货物不得是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该项政策自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注:(文章来源:厦门网  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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