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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判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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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01: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下午,龙海市法院对龙海市 “醉驾入刑”后第一起醉驾案进行审判,被告人赖某源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2个月;决定执行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赖某平犯包庇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案情回放 醉驾翻车找人顶替
    2011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赖某源醉酒驾驶闽D/CT99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西港线由漳州市往龙海市石码镇方向行驶至龙海榜山镇普边村路段,撞到路右隔离花台、路灯后冲到右非机动车道,发生侧翻,造成赖某源受伤及车辆、隔离花台、路灯等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赖某源为逃避刑事处罚,打电话叫来赖某平顶替,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警民警谎称是赖某平驾驶的车辆。后经民警仔细侦查和盘问,赖某源终于承认了其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事实。
    经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源血清酒精浓度为225.8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5月2日,赖某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赖某平也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两人于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肇事后,被告人赖某源已赔偿了有关部门路灯、绿化的损失13798元。
庭审实录 两被告人当庭认罪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赖某源和赖某平当庭表示认罪。
    赖某源称,他知道不能酒后驾驶,也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行为。“当时并不知道会被判刑,以后再也不敢喝酒开车了。”赖某源说,事发当日,他在厦门喝了些酒,觉得自己还行,就开车沿省道西港线由漳州市往龙海市石码镇方向行驶。“发生事情后,我怕保险赔不了,就打电话叫来了赖某平,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
    赖某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也表示当庭认罪。“当时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现在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敢了。”
宣判结果 拘役4个月罚1000元
    由于赖某源和赖某平当庭认罪,该案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人认为,鉴于赖某源和赖某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肇事后赖某源已赔偿了路灯以及绿化的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赖某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2个月;决定执行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赖某平犯包庇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宣判后,两人均表示不上诉。
导报见习记者 王龙祥 廖珍妹/文 记者 张炎妍/图 通讯员 洪河根 王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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