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原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娄宏伟涉嫌受贿罪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已经审结,并于前日公布判决结果。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娄宏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受贿赂的人民币2409000元和美元400元,合计折合人民币24122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娄宏伟在担任漳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工程承建商黄某某、沈某某、侯志某等8人送款人民币240.9万元和美元400元,并为上述送款人谋取利益。这些送款人大多是建筑承包商。
据法院调查,1997年底,诏安第一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诏安县汽车站工程。1997年12月,当时任该公司经理的黄某某与该公司项目经理沈某某,到时任漳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后改称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娄宏伟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娄宏伟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娄宏伟收下。据黄某某证实:那天,他与沈某某一起到漳州长运公司,在娄宏伟的办公室找到娄宏伟,聊了一会儿,沈某某起身离开,在场只有他和娄宏伟两人时,他就拿出事先包装好的装着人民币10万元的资料袋,放在娄宏伟办公桌的边柜上面,说希望工程的事多关照,娄宏伟则回答说签合同的事他会考虑。随后,黄某某就离开娄宏伟的办公室。事后,在娄宏伟的支持下,黄某某的公司与长运公司签订了承建诏安汽车站的合同。
被告人娄宏伟自己也供述了此事,他的供述与黄某某所说的能相互印证。此外,被告人娄宏伟6次收受侯志某送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侯志某每次送的金额1万元、2万元、4万元、8万元不等。侯志某供述,他多次承包了长运公司所属的职工宿舍等多项工程,为了工程款能及时划拨结算,所以给娄送钱。
此外,被告人娄宏伟还收受了其他工程承包商和汽车线路运营商的钱,并为送钱人牟利。据法院调查,在案件侦查阶段,娄宏伟揭发了洪某某和郑某某的受贿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娄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娄宏伟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后部分予以翻供,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娄宏伟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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