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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龙海公安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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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6 09: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情通报

3月24日,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梅市派出所在工作发现,江某(男,28岁,港尾人)未按规定报告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接触史,且未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经查,2022年3月2日凌晨,江某到泉州市晋江某酒吧(涉疫场所)消费,3月3日返回港尾。3月13日,龙海区发布通告后,江某未按规定向所在村(居)报备自己的活动轨迹,隐瞒行程,且多次外出与多人接触,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潜在的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江某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龙海警方将在江某落实相关防疫措施后,依法对江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江某3月14日、20日、24日等三次核酸检测结果皆为阴性。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以实际行动为早日战胜疫情作贡献。

对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严重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

2022年3月25日  来源:龙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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