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漳州11月18日电(通讯员 曾令顺)由福建 龙海市检察院自行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的该市原地税外税分局局长郭某辉受贿案,近日,龙海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25万元。 据了解,2006年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辉在担任龙海市地税外税分局局长之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辖区内13家纳税企业有关人员送的现金、购物卡合计人民币5.25万元,并为上述企业在税费缴纳、税务检查方面提供关照,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辉在任职龙海地税外税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管里辖区内外资企业税费征收、税务检查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款合计5.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辉能积极退赃,并且在受到调查谈话期间,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4万元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郭某辉动员并带网上追逃逃犯高某祥投案,属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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